人才中介许可证申请
一、政策依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第1号 令,以下简称《规定》)
2、《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1996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2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条例》)
二、申请业务项目
1、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人才推荐;
3、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4、人才招聘;
5、人才培训;
6、人才测评;
7、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以上人才中介服务业务中第1、2、4项作为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
三、受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的机构:
1、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1人取得人才中介师职业资格);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第3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相应设备和环境条件;
3、具有专职的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若干名;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从事第5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从事培训或培训管理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和适应本市需求的培训项目;
2、具有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基本设施。
(四)申请从事第6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
2、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
四、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房产使用证明;
3、验资报告(兼营机构需提交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
4、企业名称核准书(申请兼营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机构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6、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学历证书复印件);
7、工作设备(型号、数量)情况;
8、其它规定提交的材料。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与告知。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索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将承诺书、申请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提交区人事局。
2、受理与发证。区人事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报告、承诺书及其它相关材料后,若申请材料齐全、书面承诺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若申请材料有遗漏或不符合规定,则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颁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首次核发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仅限三项基本业务。有效期满后,对通过检查且符合规范运行情况的企业,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许可证》。
3、注册与监督。申请人依据领取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向区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的工商注册手续,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区人事局应当在申请人获得《营业执照》后,会同区工商部门对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当视情况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停发《许可证》或吊销《许可证》的处理。
六、受理部门
闸北区人事局专业干部科
地址:秣陵路46号1707室
咨询电话:63805390*6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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