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4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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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117号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国际义务,执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从2006年3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出口本公告附件所列以全氯氟烃物质(简称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
二、从2006年3月1日起,将本公告附件所列压缩机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在进口和出口以非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时,进口或出口经营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产品为非CFCS为制冷剂的书面保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上述产品,还应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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