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列入市科委中试产品计划的中试产品,由市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自列入计划当年的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二年内,所交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的25%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回给生产企业。
2、对列入市经委《上海市新产品试产计划》和市科委《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试制分册)》的新产品,经市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自列入计划当年的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二年内,所交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的25%部分,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返回给生产企业。
3、经上海市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机关认定的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的新产品,对该产品上缴的增值税属地方的25%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给予列收列支,其中80%返还新产品生产单位,20%用作上海市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发展基金。
4、经上海市计算机应用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机关认定的鼓励发展的计算机产品(包括软件、硬件、信息服务业),对该产品上缴的增值税属地方的25%,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给予列收列支,用于支持计算机信息产业的发展。
5、对具有上海市信息办公室核发的“上海市计算机公共信息服务业准营证”,从事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接入服务和计算机公众信息开发和公众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内资企业,自认定批准当年起二年内,对其从事计算机公众信息服务实现的应缴实缴的增值税属地方的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以列收列支形式给予返回。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或外购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返。
|